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4254号
申请人:高嘉俊,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蓉清,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微微,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刘水华,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
申请人:严凤,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
申请人:四川省顺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川路866号F区620号。
法定代表人:李立从。
被
申请人: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水镇中心村12大队8社。
法定代表人:沈少飞。 申请人高嘉俊与被申请人刘水华、严凤、四川省顺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嘉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被申请人刘水华、严凤、四川省顺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93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高嘉俊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保险单号:12693033900695348714),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嘉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刘水华、严凤、四川省顺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93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述冻结、查封、扣押的期限至2021年5月31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易 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易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