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28执保242号
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宁县。
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董事长。
被
申请人:肖龙,男,1987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
申请人:杨娟,女,1989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龙、杨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2019)湘0528财保268号民事裁定书查询被申请人肖龙、杨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经查,被申请人肖龙、杨娟名下无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湘0528执保242号案件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凤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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