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04执恢3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9478711,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刘友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吉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旭,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许真林,男,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沈海英,女,1974年5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黄桂阳,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真林、沈海英、黄桂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204执恢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广明
审 判 员 高 峰
代理
审判员 刘 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