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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04执恢353号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真林、沈海英、黄桂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真林;沈海英;黄桂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04执恢3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9478711,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刘友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吉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旭,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许真林,男,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沈海英,女,1974年5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黄桂阳,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真林、沈海英、黄桂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204执恢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广明

审 判 员  高 峰

代理

审判员  刘 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