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3民初1181号
原告:董国利,男,汉族,1958年9月24日生,住唐山市路**。
原告:王敏,女,汉族,1964年6月7日生,住址同上。 以上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金国、董威,河北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飞,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 设北路和平里和平楼11楼3门301号。
委托代理人:达立广,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利、王敏诉被告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国利、王敏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国利、王敏撤回对被告高飞的起诉。
审 判 员 贾文茜
人民陪审员 吴晓文
人民陪审员 李素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