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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03民初1181号

董国利、王敏等与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国利;王敏;高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3民初1181号

原告:董国利,男,汉族,1958年9月24日生,住唐山市路**。

原告:王敏,女,汉族,1964年6月7日生,住址同上。 以上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金国、董威,河北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飞,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 设北路和平里和平楼11楼3门301号。

委托代理人:达立广,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利、王敏诉被告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国利、王敏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国利、王敏撤回对被告高飞的起诉。

审 判 员  贾文茜

人民陪审员  吴晓文

人民陪审员  李素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