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602民初2143号原告赵云万,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生,云南省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委托代理人胡波,云南红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622713048H。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北部新区朱提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学才。
原告赵云万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行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上述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云万承担。
审判员 方绍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