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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04执异9号

十一冶集团嘉泽贸易有限公司、来宾市华欣纸业有限公司、广西华怡纸业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7-08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十一冶集团嘉泽贸易有限公司;来宾市华欣纸业有限公司;广西华怡纸业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华欣纸业有限公司;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04执异9号 案外人: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总经理。 案外人:广西贵港市华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 法定代表人黄常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十一冶集团嘉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露,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来宾市华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青。

被执行人:广西华怡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

法定代表人:黄定青。 本院在执行十一冶集团嘉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公司)与来宾市华欣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欣公司)、广西华怡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公司)及广西贵港市华腾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异议人信和公司称: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以(2019)桂0204执5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在建山东信和2850-900新月型卫生纸机及部分配套设备2台所有权是本公司的,华欣公司只是代为看管;申请法院解除对上述设备该的查封。理由如下:

一、2015年1月24日,本与华欣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华欣公司向信和公司购买上述2台设备,总价款1998万元;并约定全部货款付清前,2台设备产权归信和公司所有。

二、之后,华欣公司只是在2015年3月9日支付50万元定金,此后分文未付。2018年12月21日,双方公司签订了《关于来宾华欣纸机项目解除协议书》。综上所述,法院查封的上述2台设备仍是本公司所有的;故申请法院解除对该设备的查封。 异议人华腾公司称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以(2019)桂0204执5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的抽取式面巾纸折叠机2折叠机台、双通道大回旋1台、软抽纸自动包装机2台、配套输送线2台的上述设备是本公司从广西贵港市华欣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港华欣公司)租赁的,本公司只是因为业务需要将上述设备迁移至来宾华欣公司处。理由如下:

一、华腾公司与贵港华欣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签订《厂房设备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贵港华欣公司将自有的厂房和设备出租给华腾公司;并已经交付给华腾公司使用。

二、2018年9月15日,本公司将上述设备迁移至来宾华欣公司处加工、生产。综上所述,法院查封的上述设备是贵港华欣公司所有的,华腾公司是该设备的承租人;故申请法院解除对该设备的查封。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204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华欣公司、华怡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桂0204执5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去来宾华欣公司处查封了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上述设备。

本院认为,二案外人提出的《设备买卖合同》及《厂房设备承包合同》,在本执行异议案件中无法认定其真实有效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广西贵港市华腾纸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于 饶

审判员 卢春发

审判员 谢 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覃耀逸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生路20号 邮政编码:545007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