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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民初192号

唐中硕与柏在茂、达州市瑞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中硕;柏在茂;达州市瑞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192号

原告:唐中硕,男,汉族,1958年5月4日出生,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柏在茂,男,汉族,1950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达州市瑞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来凤路**。

法定代表人:张昌荣,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唐中硕与被告柏在茂、达州市瑞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2017年2月27日,本院作出(2016)川1703民初2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该裁定,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8月28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7民终10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6)川1703民初222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中硕于2019年6月14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中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中硕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3元,由原告唐中硕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长 余 龙

审判员 李 媚

审判员 万 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朝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