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02民初6147号
原告:唐敏,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古汉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念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艳红,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纱帽村**** 原告唐敏与被告雷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艳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雷艳红归还唐敏借款本金3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3日,雷艳红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唐敏借款320000元,并向唐敏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唐敏人民币330000元,其中银行转账280000元,现金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11月22日,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利息为月息一分。雷艳红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同日,唐敏向雷艳红转账280000元,现金支付50000元。现还款期限已过,经唐敏多次催讨,雷艳红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双方由此酿成纠纷。 雷艳红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唐敏诉称内容基本一致。但唐敏在庭审中陈述雷艳红实际借款情况为:借款本金320000元,其中银行转账280000元,现金支付40000元。
本院认为:雷艳红向唐敏出具借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所欠其货款本金应予偿还。故对于唐敏要求雷艳红偿还借款本金3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雷艳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唐敏货借款本金2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雷艳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振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杜丽云
书 记 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