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85执155号

申向阳、秦松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申向阳;秦松伟;郑州至信诚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申向阳,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秦松伟,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郑州至信诚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崇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85000012404。

法定代表人:秦松伟,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申向阳申请执行秦松伟、郑州至信诚投资信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5民初2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执行人秦松伟、郑州至信诚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在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申向阳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秦松伟、郑州至信诚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向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将二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3、2019年1月5日、2019年6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4、2019年6月14日,到被二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2019年6月1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二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85执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耿万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