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1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芸,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李云,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杨恒明,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宋江义,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芸、李云、杨恒明、宋江义融资租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湘1321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执行。2019年4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青芸、李云、杨恒明、宋江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于2019年5月5日向双峰县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峰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青芸、李云、杨恒明、宋江义下落不明,已进行现场调查。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于2019年6月14日对青芸、李云、杨恒明、宋江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 文
审判员 赵华玉
审判员 李鑫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