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754号罪犯陈春生,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05)衡中法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春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二0一0年一月、
二0一二年八月、
二0一四年十月、
二0一六年六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九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春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春生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春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 要 生
审 判 员 王 宜 安
审 判 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雁 宾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