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603号罪犯张武,男,1987年8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9日作出(2007)东中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6877.95元(张武家属已履行35000元)。
被告人张武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交付执行。2010年2月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7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15年1月、2016年9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武在服刑期间曾放松改造,因违规受到扣分处罚,经干警教育后有所转变,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六次。以上表现情况,“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武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5月29日止)。执行至201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周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