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21民初1928号
原告:岳池县苟角镇古坟梁村第六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杨桂花,系该组组长。
被告:柏浪,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16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岳池县苟角镇古坟梁村第六村民小组与被告柏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岳池县苟角镇古坟梁村第六村民小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晓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