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皖1182民初2606号
原告:许保兵,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自来桥镇乌山村岗头组17号。身份证号码342327196810234815。
被告:杨宏和,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自来桥镇乌山村小庄组18号。身份证号码341127197107204019。 原告许保兵诉被告杨宏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许保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挖机台班费1045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包工程雇用原告的挖机在其承包的自来桥镇杨港村石王山上干活。工程结束后,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挖机台班费122500元,已付18000元,尚欠1045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不还,故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杨宏和称:欠原告挖机台班费104500元属实,同意分期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宏和给付原告许保兵挖机台班费104500元,由杨宏和于2019年10月30日前付5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30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24500元; 二、如被告杨宏和不能按照上述的约定给付,原告许保兵有权申请全部执行。 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原告许保兵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克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