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526财保199号之一

张静、位常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静;位常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6财保199号之一申请人张静,女,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位常岁,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豫0526财保1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位常岁所有的豫E×××**号及豫F×××**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建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柴冰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