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6财保199号之一申请人张静,女,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位常岁,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豫0526财保1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位常岁所有的豫E×××**号及豫F×××**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建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柴冰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