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3行初86号

刘凤兰与固镇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当事人
刘凤兰;固镇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皖03行初86号原告刘凤兰,女,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固镇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浍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3003047875J。法定代表人朱琳,县长。委托代理人李三忠,固镇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波,安徽周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兰诉被告固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刘凤兰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刘凤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凤兰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姚利华

审 判 员  李小芹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芸芸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