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22民初5853号
原告:华胜,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王永峰,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谌士军,男,196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周玲,女,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胜与被告王永峰、谌士军、周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告谌士军、周玲在东海县人民法院的房屋(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东海水上威尼斯精品展厅1幢102号)拍卖价款10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请求对被告王永峰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1、暂停支付被告谌士军、周玲在东海县人民法院的房屋拍卖价款,限额100万元,期限为两年。2、冻结被告王永峰名下银行账户,限额10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 鹏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人民陪审员 魏忠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马 跃
书 记 员 王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