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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2民初5853号

华胜与王永峰、谌士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5-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胜;王永峰;谌士军;周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22民初5853号

原告:华胜,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王永峰,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谌士军,男,196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周玲,女,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胜与被告王永峰、谌士军、周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告谌士军、周玲在东海县人民法院的房屋(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东海水上威尼斯精品展厅1幢102号)拍卖价款10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请求对被告王永峰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1、暂停支付被告谌士军、周玲在东海县人民法院的房屋拍卖价款,限额100万元,期限为两年。2、冻结被告王永峰名下银行账户,限额10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 鹏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人民陪审员  魏忠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马 跃

书 记 员  王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