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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5民初1399号

韩爱民与张文标、褚梦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韩爱民;张文标;褚梦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5民初1399号

原告:韩爱民,女,200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张文标,男,200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褚梦雪(褚晓梦),女,200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韩爱民与张文标、褚梦雪(褚晓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韩爱民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爱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爱民负担。

审判员  杨龙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