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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23执300号

周太荣申请邹中勇、付朝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江西省武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太荣;邹中勇;付朝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42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周太荣,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经商,住武宁县。被执行人邹中勇,男,1972年7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被执行人付朝辉,女,1972年1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太荣与被执行人邹中勇、付朝辉(2018)赣0423民初159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邹中勇、付朝辉发送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邹中勇、付朝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在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在武宁县房管局和武宁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付朝辉名下有房产一套,已于另案处置,被执行人邹中勇名下无房产;后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邹中勇、付朝辉无银行及网络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并在内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上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邹中勇、付朝辉无工商登记信息;所以,被执行人邹中勇、付朝辉经本院穷尽法定查询途径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邹中勇、付朝辉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周太荣送达财产调查告知函和执行措施采取情况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邹中勇、付朝辉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情况,并告知其应在十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邹中勇、付朝辉的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太荣一直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邹中勇、付朝辉的财产线索;并与申请执行人周太荣谈话,说明本案被执行人邹中勇、付朝辉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太荣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被执行人邹中勇、付朝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525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5052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邹中勇、付朝辉经法定查询途径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周太荣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余水洋

审判员 郑小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柯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