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85刑初37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德龙,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现住莱西市,个体经营者。2012年9月6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1月26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12月14日到莱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同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8]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灵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龙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于2018年10月29日以本案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11月16日,公诉机关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2019年2月15日,公诉机关再次以本案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3月15日,公诉机关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德龙在经营某有限公司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至11月多次组织人员在莱西市店埠镇某村的承包地内挖沙,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土地大量毁坏。经莱西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被破坏耕地10594平方米(合15.8906亩)。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相关书证、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德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德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德龙在经营青岛某有限公司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至11月多次组织人员在莱西市店埠镇某村的承包地内挖沙,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土地大量毁坏。经原莱西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被破坏耕地10594平方米(合15.8906亩),土地类型为果园地,属于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本案审理期间,涉案被毁坏的土地已全部复垦。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王德龙被莱西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12月14日,王德龙到莱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王德龙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经判前社会调查,王德龙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查破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勘验笔录、被占用农用地现场照片、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相关书证、农业项目合同、村委会活动记录、被占用土地明细、果园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合同、项目协议书、会议纪要、设施农用地社保审批表、原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就办案土地性质出具的说明、被占用农用地回填情况照片、莱西市自然资源局验收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书、罚金单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王德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积极预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涉案土地已全部复垦,根据王德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前社会调查,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德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王德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 宏
审 判 员 胡淑锋
人民陪审员 孙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臧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