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4民初8426号
原告:沈阳瑞玛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1-29-1)。
法定代表人:车秀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上沙村。
被告:皮国文,现住沈阳市于洪区鹏程花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瑞玛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皮国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瑞玛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