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311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7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5058Q。
负责人:韩旭,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峰、田小蓉,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路1005号3号楼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58815970B。
法定代表人:郑细洪,执行董事。
被告:郑细洪,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生,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谢青乡,女,汉族,1986年9月1日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谢庭荣,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郑细洪、谢青乡、谢庭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淳
审 判 员 柳光洪
人民陪审员 许培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熊学敏
书 记 员 彭夕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