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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执384号

艾国政、袁学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艾国政;袁学跃;驻马店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艾国政,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袁学跃,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窑后村。申请执行人艾国政与被执行人袁学跃、驻马店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0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一、限被告袁学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艾国政各项损失共计78369.47元。被告驻马店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艾国政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房产信息中心送达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房产。

四、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土地登记信息。

五、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

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袁学跃、驻马店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艾国政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姜树华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启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