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恢1号
申请人:华雷,男,汉族,1980年11月15日,住太康县。
被执行人:徐建伟,男,汉族,1974年10月17日,住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执行华雷诉被执行人徐建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27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华雷于2018年12月28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徐建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9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3、2019年1月3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徐建伟的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4、2019年1月3日对被执行人徐建伟在周口市新华步行街1号楼(编号1-05-1-109,产权证号:房权周房字第**号)进行了司法公开拍卖、变卖,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现已以物抵债给申请人。经查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飞跃
审判员 万方超
审判员 张仕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雅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