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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刑更577号

罗江龙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当事人
罗江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577号罪犯罗江龙,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湘0422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江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江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江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江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2019年6月14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要 生

审判员 王 宜 安

审判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