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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12执325号

曾伦轩、大连东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伦轩;大连东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12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曾伦轩,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大连东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高云清,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8)辽021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曾伦轩与大连东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4,500元、案件受理费91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567.5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2执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穆永昌

审判员 杨 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殷海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