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15980号之一
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邵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康,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军民,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军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 娜
审判员 肖 汉
审判员 罗 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韦昇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