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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刑更600号

伍岳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伪造货币
当事人
伍岳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600号罪犯伍岳聪,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日作出(2004)娄中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岳聪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07年6月25日和2010年2月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5月、2014年10月、2016年12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伍岳聪赃款未退,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伍岳聪不予减刑。期执行至201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  要  生

审 判 员 王  宜  安

审 判 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