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4民初10477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
负责人:陈宇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娇,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
被告:徐超,现住沈,现住沈阳市于洪区iv>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诉被告徐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