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22财保353号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理事长。被申请人邹修艺,男,1980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湖南新化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修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邹修艺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修艺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喜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彭明珠代理
书记员 王雄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