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 公诉机关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艾颖超,男,1987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4111221987********,回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漯河市临颍县,住漯河市郾城区许洼村金秋家苑**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漯郾检一部刑诉(2019)23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0月24日晚10时许,被告人艾颖超在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路堂村文明路超超烧烤门前因故与孟红伟发生打斗,艾颖超将孟红伟打伤住院。经鉴定,孟红伟系轻伤二级。 指控罪名 故意伤害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艾颖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019)豫1103刑初212号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颖超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艾颖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高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