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16085号原告王汐灵,女,汉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何伟、邢现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锦堂盛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宏达路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杨平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汐灵诉被告河南省锦堂盛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汐灵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锦堂盛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汐灵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