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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特4号

袁丽芬、郭远文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袁丽芬;郭远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3民特4号

申请人:袁丽芬,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婵,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静欣,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郭远文,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申请人袁丽芬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郭远文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袁丽芬称,其与被申请人郭远文是夫妻关系,2017年1月22日,郭远文突发头痛,不省人事、呼之不应,遂送至广州市番禹区中心医院救治,急诊查头颅CT提示“左枕顶叶脑出血26ml,左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急诊后行1、左额颞顶开颅,硬膜下血肿清除、硬脑膜动静脉瘘切除、去骨瓣减压术及颅内压检测探头植入术;2、左颞顶开颅脑内血肿清除,颅内血管畸形切除术;3、右侧脑室-腹腔分流术。术后继续康复治疗。2017年8月15日,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记载的诊断意见为“脑出血后遗症:左额颞顶颅骨缺损,睁眼昏迷左侧颞顶脑膜动静脉畸形术后,右侧脑室腹腔分流术后,气管术后(气管切开术后),继发性癫痫,肺感染。记载被申请人郭远文的目前状况为“睁眼昏迷,气管切开,生活不能自理,无社会认知能力”。被申请人目前暂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以及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袁丽芬作为被申请人郭远文的配偶,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同时指定申请人袁丽芬为其监护人。郭远文未能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郭远文,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西路19号,系袁丽芬的丈夫。2019年6月3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中大(精)鉴字第J20191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郭远文目前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意识障碍)/脑损害和功能紊乱以及躯体疾病所致的其它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袁丽芬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郭远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郭远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袁丽芬为郭远文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吴文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