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32执恢135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彪,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
被执行人:杨杰章,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
被执行人:沈艳丽,女,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 本院在执行王志彪与杨杰章、沈艳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2017)冀0132民初1878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崔立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海霞
书 记 员 史肖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