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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2执恢135号

王志彪、杨杰章、沈艳丽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王志彪;杨杰章;沈艳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32执恢135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彪,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

被执行人:杨杰章,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

被执行人:沈艳丽,女,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 本院在执行王志彪与杨杰章、沈艳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2017)冀0132民初1878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崔立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海霞

书 记 员 史肖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