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645号罪犯李灿阳,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衡中法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灿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30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4年1月、2016年9月经本院先后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灿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6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灿阳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灿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周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