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795号罪犯付友洪,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8日作出(2006)潭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友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加上前罪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罪犯付友洪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09年11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1月、2014年6月、2016年12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四个月、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友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五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付友洪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友洪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要 生
审判员 王 宜 安
审判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