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3077号
申请执行人:海国彦,男,回族,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吕长城、付振成,河南佳鑫律师事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李敬德,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贺,与关系。关于海国彦申请执行李敬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执30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国彦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2月25日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敬德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敬德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二、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向李敬德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2月5日向李敬德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2月1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李敬德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前往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敬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李敬德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敬德在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李敬德的下落;
五、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敬德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敬德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名下有两套房产,已作查封处置,其中一套为轮候第五,另外一套为轮候第六。
六、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海国彦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李敬德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敬德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海国彦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海国彦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敬德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中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