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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03民初927号

李某1与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03民初927号

原告:李某1,女,汉族,1968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张明凯,新乡市牧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2,男,回族,1957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代理人:范子灿,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李某1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诉讼费1530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

审判员  邹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