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03民初927号
原告:李某1,女,汉族,1968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张明凯,新乡市牧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2,男,回族,1957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代理人:范子灿,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李某1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诉讼费1530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
审判员 邹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