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22民初2277号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 公司地址新化县上梅东路30号。
被告:伍某伟,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伍某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康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陶俊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