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81民初3159号
原告:邓州市陶营乡肖坡村十七组
负责人:申兴平,任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锋,邓州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罗付,男,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州市陶营乡肖坡村十七组与被告肖罗付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肖罗付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原告邓州市陶营乡肖坡村十七组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罗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州市陶营乡肖坡村十七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邓州市陶营乡肖坡村十七组承担。
审判员 黄 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庆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