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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03财保93号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申请刘晓斌、刘姣娥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刘晓斌;刘姣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03财保93号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营业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126号天达商都达富楼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蒋伟。

被

申请人:刘晓斌,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被

申请人:刘姣娥,女,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晓斌、刘姣娥银行存款共计139854.45元,或查封、抵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晓斌、刘姣娥银行存款共计139854.45元,或查封、抵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玉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