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2执1577号
申请执行人:魏丽生,男性,1971年07月08出生,汉族,住魏都区。
被执行人: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兴业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献资。本院在执行魏丽生与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02民终24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存款8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