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523行审4号

大荔县自然资源局与钱振刚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大荔县自然资源局;钱振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陕0523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大荔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荆霜枝,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晓明,系该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军,系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钱振刚,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住大荔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大荔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荔国土资监发(2018)2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并听取了双方的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大荔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6月4日作出的荔国土资监发(2018)2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2017年7月,被执行人钱振刚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XX镇XX村XX组集体土地建设冷库,目前建成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彩钢瓦房一间,经现场勘测,违法占用土地280平方米。经查大荔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块土地规划管制分区为限制建设区,用途分区为一般农地区;现状地类为设施农用地、耕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59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的内容,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现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之规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荔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荔国土资监发(2018)2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岳 志 强    

审判员 王 亚 维 

审判员 田  妍 

二0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荣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