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毛俊峰,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李彦章,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景浩,男,1986年5月1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聂志民,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登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俊峰与被执行人景浩、聂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85执5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吕少阳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旭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