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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执552号

毛俊峰、景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毛俊峰;景浩;聂志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毛俊峰,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李彦章,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景浩,男,1986年5月1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聂志民,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登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俊峰与被执行人景浩、聂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85执5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吕少阳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旭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