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02民初10号
原告:谭文明,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庆丰,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健康路(财富广场)**办公室,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431774646。
法定代表人:李金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土祥,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谭文明诉被告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1月7日重新立案。原告谭文明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文明撤回对被告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638元,减半收取计25319元,由原告谭文明负担。
审 判 长 唐胜任
人民陪审员 吴 进
人民陪审员 何婵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邝欣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