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20财保207号申请人安顺开发区幺铺镇全发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开发区幺铺镇陶关村****,注册号:520490600088243。经营者:蒲世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2日,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罗贵银,系安顺开发区幺铺镇全发钢管扣件租赁站员工。被申请人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庐陵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73390922XY,组织机构代码:73390922X。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安顺开发区幺铺镇全发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顺开发区幺铺镇全发钢管扣件租赁站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庭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达成调解,申请人安顺开发区幺铺镇全发钢管扣件租赁站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执保377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90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