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11民初1171号之一
原告:张芳,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少帅,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士伟,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张芳与朱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因朱士伟涉嫌犯罪被羁押,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中止本案审理。2019年6月14日张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原告所主张的44.4万元借款,在另案审理中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债权债务得到处理,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80元,由原告张芳负担。
审判员 杨晓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辛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