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81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胡玉兰,女,汉族,1952年11月10日出生,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杨玉敏,男,汉族,1951年1月15日出生,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玉兰与杨玉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其有银行、工商登记、车辆、房产、证券信息,被执行人承诺在六月份收到工程款后履行但未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已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但未执行到款,现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常 新
审判员 潘清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