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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8执48号

朱卫国与张彦龙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卫国;张彦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8执48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528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9年2月3日向申请人履行了6500元;同时查明,本院所执行的(2018)陕0528执523号执行案件中,本案中的被执行人张彦龙有收入8000元,本院依法对该8000元进行了提取,现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了本金14500元,本金剩余25500元未还。对剩余未履行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528执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孙 宏 泉审  判  员  杨 福 涛 

二0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 加 东  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