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703号罪犯向海君,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7日作出(200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海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148210.64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07年6月25日和2010年2月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5月、2015年9月、2016年12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九个月、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海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4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向海君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向海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 要 生
审 判 员 王 宜 安
审 判 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 来自: